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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核心提示:2014年底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公开征求意见。《条例》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的内容,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;夸大功能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等。其中特别提出,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试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。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,标签中可标注相关验证信息;未经验证的,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“上述功效未经验证”等字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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